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報考資格
(一)基本條件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依教保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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