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導組
-
教務處
|
2025-10-08
|
點閱數:
8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A號函辦理。
二、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且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 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三、
「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加強宣導,呼籲民眾勿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