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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07 | 點閱數: 358
一、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給與;其增加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得增加之給與,依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發給標準,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發給,並由最後服務機關(構)支付。」上開政務人員受頒勳章或特殊功績得增發給與之規定,係為獎勵政務人員在職期間之貢獻,以表示篤念其勳勞意旨;爰政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依上開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所定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標準,增發給與,並於退職或在職死亡時發給。次查政務人員於退職後始獲頒各類勳...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04 | 點閱數: 295
有關銓敘部函釋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一案,請查照。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04 | 點閱數: 322
轉知「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請查照。 詳如附件: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01 | 點閱數: 370
有關銓敘部函以,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特考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部分)業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以該部部法三字第10949611272號、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9000364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對照表如附件: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31 | 點閱數: 476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第3次代課教師甄選錄取公告: 錄取教師:范姜沛文.林惠渝.李采凌 聘期日期: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上課節數請洽教務組長 代課教師員額已補齊,不再辦理甄選.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27 | 點閱數: 387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第2次代課教師甄選錄取公告: 無人報名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第3次代課教師甄選日期於109年8月31日(星期一),詳如簡章 歡迎踴躍報名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25 | 點閱數: 452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錄取公告: 無人報名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第2次代課教師甄選日期於109年8月27日(星期四),詳如簡章 歡迎踴躍報名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24 | 點閱數: 470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年8月17日總處給字第1090039150號書函辦理。 二、為利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與教育部助學補助系統進行子女教育補助資料之勾稽查核,請各機關學校依旨揭報送時程表,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於109年10月25日(星期日)前至本系統完成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並正確建置申請人、子女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申請人子女學雜費如係分次繳納者,仍應於申請人繳納首次費用時報送該筆資料。 (二)請務必於前開期限內完成申請資料之報送,如逾報送時程,相關申請資料將無法進行勾稽,須由各機關自行查核申請人是否有重複請領政府...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24 | 點閱數: 400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次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 聘任之教師不屬於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 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 適用。 二、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7條第1款規 定,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為該法 之準用對象。按上開中立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於98年6月10 日制定發布之意旨,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另依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於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 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又中立...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8-20 | 點閱數: 414
一、依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 三、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係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所稱非營利團體,公務員兼任合作社(除信用合作社外)職務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至認購社股限制部分,因與服務法規定無涉,爰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又公務員雖得加入信用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社員代表,惟其認股比例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