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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列表

重要訊息 管理員 - 輔導室 | 2020-10-23 | 點閱數: 832
教育部委請國立空中大學研發「家庭教育進修課程數位學習教材計畫」35門課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家庭教育數位學習課程」20 門課,已全數於「教師e學院」數位學習平臺上架(網址:https://ups.moe.edu.tw/mooc/index.php),請貴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及教師上網選修 說明: 一、依據教育局109年10月8日桃教終字第1090092468號暨同年同月7日桃教終字第1090091346號函辦理。 二、依「家庭教育法」第13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訊息 輔導主任 - 總務處 | 2020-10-16 | 點閱數: 765
為響應防疫新生活運動,兼顧防疫及正常生活,本校於109年6月1日起恢復校園室內外空間借用及戶外場地開放市民運動,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10-12 | 點閱數: 526
一、 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同仁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以端正紀律。 二、 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切勿」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學務處 | 2020-10-06 | 點閱數: 715
一、依據嘉義縣政府109年9月29日府教體字第10902189431號函辦理。 二、旨揭簡章公布於嘉義縣109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網站(http://sct109.cyc.edu.tw),請自行下載使用。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30 | 點閱數: 773
一、依據靜宜大學109年9月25日靜大推廣字第1090002243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係靜宜大學「培育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規劃相關課程,期能加強國民小學在職教師英語教學方法與實務,掌握重要之教學技巧,提升英語教學能力,了解學生的本質以及灌溉教師們英語教學信念。 三、參訓學員修畢本案課程後,符合加註專長者,將依相關規定辦理加科登記。 四、研習課程資訊如下: (一)課程起迄:109 年11 月14 日至110 年12 月31 日止,學期間及寒暑假之週六、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二)課程內容:英語文能力、語言學、文學及英文教學等4大類別課程,共計32... 觀看完整文章
管理員 - 教務處 | 2020-09-28 | 點閱數: 636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動物保護處109年9月25日桃動一字第1090006559號函辦理。 二、目前非洲豬瘟仍持續於亞洲地區發生,且迄今於邊境查獲中國大陸及越南豬肉製品中仍有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顯見非洲豬瘟國際疫情仍未緩和,請貴校(園)協助宣導勿於網路購買境外含肉月餅,亦勿攜帶入境,避免遭受重罰。 三、檢附相關宣導單張如附件,亦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index.jsp)>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處下載運用。
重要訊息 管理員 - 輔導室 | 2020-09-28 | 點閱數: 687
衛生福利部心理暨口腔健康司-全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一覽表   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4558-49529-107.html 社團法人台灣自殺防治學會-全國各縣市心衛資源一覽表   https://www.tsos.org.tw/web/page/sos 衛生福利部心理暨口腔健康司-心理健康促進宣導素材   衛生福利部心理暨口腔健康司-自殺防治宣導素材   https://dep.mohw.gov.tw/DOMHAOH/cp-3560-45929-107.html
重要訊息 管理員 - 輔導室 | 2020-09-28 | 點閱數: 567
說明: 一、為杜絕校園霸凌事件於校園發生,本市成立反霸凌專線提供多元申訴管道,鼓勵民眾、教職員工及學生在發現或是遭受校園霸凌時,除向學校相關單位即時反映時,亦可透過此專線向本局提出或尋求協助。此外,此霸凌專線也利家長及教師針對霸凌問題進行詢問,以營造安全、溫馨、適性的友善校園環境。 二、本專線將依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保密事宜,以維護相關人員權益。 三、本市反霸凌專線為「0800-775-889」(24小時均提供服務),請貴校放置於學校網站首頁及反霸凌專區明顯處,並向師生多加宣導,杜絕霸凌情事發生。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9-25 | 點閱數: 703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以下簡稱非營利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權責機關許可。次查本部本(109)年3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94910822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兼任非營利團體之職務,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毋需經權責機關許可外,餘均應視是否受有報酬,分別依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公務員得否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社員代表,及其持股比例等疑義,經本部通盤檢討各類合作社之屬性並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審慎研議後,以依合作社法成立之合...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