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
:::
主選單
Tad Tools 工具包
用戶管理
網路硬碟
評鑑檔案管理
站長工具箱(急救版)
學學成語
影音播放
網站計數器
好站連結
維修通報
行事曆
站長工具箱
本站消息
電子相簿
東明巡禮
東明簡介
東明地圖
東明電子校刊
行政組織
東明國小各處室
校務系統
單一認證授權平台
圖書系統
午餐教育網
教師系統
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edu+磨課師
CIRN
公務系統
公文整合系統
公文附件下載區
eCPA人事服務網
桃園市教育局
教育部
自主學習
教育部因才網
均一教育平台
PaGamO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
本站消息
分月文章
電子報列表
人事室
文章列表
轉知本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幼兒早期教育協會辦理)設立暨招生說明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22 | 點閱數: 31
詳如附件
有關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2024-2030年)」,協助宣導「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業將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子宮頸癌及肺癌篩檢列為檢查項目,並鼓勵同仁多加利用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22 | 點閱數: 26
詳如附件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4次招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21 | 點閱數: 25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4次招考 代課鐘點教師:缺額1名:7節/週(英語及國際教育課程) 第4次甄選報名:114年1月22日(星期三)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4次甄試日期: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時 報到時間:甄試前15分鐘報到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餘則詳如本校網站114.1.9公告簡章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適用疑義」之函釋一案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7 | 點閱數: 26
詳如附件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3次招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6 | 點閱數: 27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3次招考 代課鐘點教師:缺額1名:7節/週(英語及國際教育課程) 第3次甄選報名:114年1月21日(星期二)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3次甄試日期:114年1月21日(星期二)下午1時 報到時間:甄試前15分鐘報到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餘則詳如本校網站114.1.9公告簡章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2次招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5 | 點閱數: 25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2次招考 代課鐘點教師:缺額1名:7節/週(英語及國際教育課程) 第2次甄選報名:114年1月1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2次甄試日期:114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時 報到時間:甄試前15分鐘報到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餘則詳如本校網站114.1.9公告簡章
轉知本府114年數位學習推廣活動第1期-「學習不設限,隨學隨充電!」文宣及海報一案,鼓勵同仁踴躍上網學習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4 | 點閱數: 32
詳如附件
轉知本市「114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訪視計畫及推薦書各1份一案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3 | 點閱數: 30
詳如附件
有關函轉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影本1份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0 | 點閱數: 57
有關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影本一案 查銓敘部前分別於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以電子郵件解釋,有關本人自行製作之手作品判斷標準,惟因用詞較為抽象,於實務運作上,造成權責機關(構)與公務員定義不同或難以判斷之困擾,經該部審慎衡酌後,依照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立法說明之意旨,就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重新作成旨揭令釋,同時停止適用上開銓敘部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電子郵件解釋,如本函文說明二(一)至(四) 另依銓敘部函文(附件1)說明三:舉例而言:公務員於假日市集擺攤,現場展現自身繪...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本(114)年度農曆春節期間,請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09 | 點閱數: 37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
1
2
3
4
5
6
7
8
9
(current)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