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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2-22 | 點閱數: 32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 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經查本校無旨揭教師.請教師確認 原文及公文附件(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