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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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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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4-02-22 | 點閱數: 84
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一案
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經查本校無旨揭教師.請教師確認
原文及公文附件(如附)
1) 376735100E_1130010442_ATTACH3.pdf
2) 376735100E_1130010442_ATTACH2.pdf
3) 376735100E_1130010442_ATTACH1.pdf
4) 376735100E_1130010442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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