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1
:::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3-11 | 點閱數: 172

一、茲因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及修正後規定一份。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