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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22 | 點閱數: 159

一、依據本府111年2月21日府人考字第1110041006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

三、隨函檢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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