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1年2月21日府人考字第1110041006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
三、隨函檢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