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在十人(含)以下者,學校得推薦獎學金及助學金各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得分別增加推薦一人。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助學金:
(1)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
二、申請表及上傳文件:
1、申請表(官網申報)。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
3、上學年度學期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