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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2-08 | 點閱數: 368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及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15419024號函辦理。

二、查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配合前開法令修正,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規定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三、另依據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解釋令,產檢假、陪產假得以時為請假單位,每日以8小時為單位。

四、綜上,本校教職員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產前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為8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均得以時計之。
(二)教育人員:產前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為8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均得以時計之。
(三)聘僱人員、代理教師:產前假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為8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均得以時計之。
(四)勞基法適用人員(含契約進用人員、臨時人員):依據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產檢假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均得以時計之。

五、檢附本府、本府教育局、勞動部、教育部、銓敘部相關公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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