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1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0011395號辦理。
二、同仁於111年1月17日至20日間,如需照顧旨揭校園學童需求,得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級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