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110年1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00291894號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所屬公教同仁維護自身健康,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三、請同仁注意,為配合111年核銷期程需要,請有意願申請健康檢查補助之同仁請於111年12月1日提出,並於111年12月15日前完成健康檢查,並送交健康檢查繳費文件送本校人事室辦理核銷事宜。
四、檢附市府原函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