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局110年3月2日桃教終字第1100015461號函辦理。
二、「資深優良教師」係指各級公立及私立學校現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
三、最近10年考核列4條1款或4條2款,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或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其係因患重病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所致者,應扣除該未達成績優良之年資,補足10年成績優良年資。
四、經查本校人事室檔存資料初步篩選,110年符合資格人員如下:
1.10年:無
2.20年:謝○君
3.30年:無
4.40年:無
五、以上公告如有疏漏,請於109年3月10日(三)中午前檢附教師證、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及服務證明等相關年資證件影本向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請於次年依限申請補發。
六、如有疑問,請致電洽詢人事室。
備註:採計年資有具合格教師證且考績晉級或發獎金之公私立專任教師年資及具合格教師證且敘薪有案並於補實後前後任教年資未中斷之代理教師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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