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2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旨揭人員權利,如符合前開令釋規定,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金,爰請轉知是類人員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申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