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440號函辦理。
二、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條之1及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5月23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335號公告辦理。
三、查旨揭公民投票及罷免投票,涉公民權之行使,為法定應放假日,當日如有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或考試,請配合改期或延後辦理。
四、配合旨揭全國性公民投票延後辦理考試者,考試日期得不受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所定,應於各班別訓練結束後 2 星期內舉辦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