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09年6月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三、本標準表前經銓敘部公告並於106年6月1日生效,迄今已屆滿3年,爰該部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