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預估編列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及市立幼兒園115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一案
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申請115年退休之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指標數90以上,且年滿60歲;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84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原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