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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0 | 點閱數: 59
  1. 有關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影本一案
  2. 查銓敘部前分別於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以電子郵件解釋,有關本人自行製作之手作品判斷標準,惟因用詞較為抽象,於實務運作上,造成權責機關(構)與公務員定義不同或難以判斷之困擾,經該部審慎衡酌後,依照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立法說明之意旨,就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重新作成旨揭令釋,同時停止適用上開銓敘部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電子郵件解釋,如本函文說明二(一)至(四)
  3. 另依銓敘部函文(附件1)說明三:舉例而言:公務員於假日市集擺攤,現場展現自身繪畫技巧,並現場販售自己本人繪製之畫作,得認屬服務法第15條第6項「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之範疇,惟如該員自行於個人Facebook張貼畫作或逕於市場攤商擺放成品,並均予標價販售,即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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