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1
:::
重要訊息 輔導主任 - 輔導室 | 2019-12-23 | 點閱數: 633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81211日桃社助字第1080112537號函號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1220日桃教中字第1080111554號函辦理。

二、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倘家內發生急難事由且有生活陷困,請申請人洽詢所在戶籍地公所(急難救助)或居住地(急難紓困)申辦。

()急難救助:因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罹患重病、失業(需有求職證明3)等其事由,申請人需設籍在本市,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辦理(可跨區送件)

()急難紓困: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重大傷病,以致無法工作)、失業(非自願性離職)或為脆弱家庭等其他因逢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向居住地公所社會課辦理。

三、隨函檢送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DM1份供參。

四、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社會局承辦人:龍秀敏;電話:03-3322101分機6403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