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
:::
主選單
Tad Tools 工具包
網路硬碟
評鑑檔案管理
學學成語
影音播放
網站計數器
好站連結
維修通報
行事曆
站長工具箱
本站消息
電子相簿
東明巡禮
東明簡介
東明地圖
東明電子校刊
行政組織
東明國小各處室
校務系統
單一認證授權平台
圖書系統
午餐教育網
教師系統
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edu+磨課師
CIRN
公務系統
公文整合系統
公文附件下載區
eCPA人事服務網
桃園市教育局
教育部
自主學習
教育部因才網
均一教育平台
PaGamO
登入
登入
帳號
密碼
登入
:::
本站消息
分月文章
電子報列表
文章列表
轉知本府員工子女托嬰中心(委託社團法人台灣幼兒早期教育協會辦理)設立暨招生說明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22 | 點閱數: 66
詳如附件
有關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第五期國家癌症防治計畫(2024-2030年)」,協助宣導「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業將乳癌、大腸癌、口腔癌、子宮頸癌及肺癌篩檢列為檢查項目,並鼓勵同仁多加利用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22 | 點閱數: 50
詳如附件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4次招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21 | 點閱數: 52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3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4次招考 代課鐘點教師:缺額1名:7節/週(英語及國際教育課程) 第4次甄選報名:114年1月22日(星期三)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4次甄試日期:114年1月22日(星期三)下午1時 報到時間:甄試前15分鐘報到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餘則詳如本校網站114.1.9公告簡章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適用疑義」之函釋一案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7 | 點閱數: 58
詳如附件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3次招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6 | 點閱數: 54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2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3次招考 代課鐘點教師:缺額1名:7節/週(英語及國際教育課程) 第3次甄選報名:114年1月21日(星期二)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3次甄試日期:114年1月21日(星期二)下午1時 報到時間:甄試前15分鐘報到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餘則詳如本校網站114.1.9公告簡章
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2次招考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5 | 點閱數: 49
桃園市新屋區東明國民小學11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公告第1-7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招考錄取公告-無人報名(英語缺額1名),續進行下階段第2次招考 代課鐘點教師:缺額1名:7節/週(英語及國際教育課程) 第2次甄選報名:114年1月16日(星期四)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第2次甄試日期:114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時 報到時間:甄試前15分鐘報到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餘則詳如本校網站114.1.9公告簡章
轉知本府114年數位學習推廣活動第1期-「學習不設限,隨學隨充電!」文宣及海報一案,鼓勵同仁踴躍上網學習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4 | 點閱數: 65
詳如附件
轉知本市「114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訪視計畫及推薦書各1份一案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3 | 點閱數: 58
詳如附件
有關函轉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影本1份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10 | 點閱數: 116
有關銓敘部114年1月2日部法一字第11457794281號令影本一案 查銓敘部前分別於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以電子郵件解釋,有關本人自行製作之手作品判斷標準,惟因用詞較為抽象,於實務運作上,造成權責機關(構)與公務員定義不同或難以判斷之困擾,經該部審慎衡酌後,依照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第6項立法說明之意旨,就公務員手作品之定義及得否販售手作品之判斷事宜,重新作成旨揭令釋,同時停止適用上開銓敘部109年8月18日及112年3月2日電子郵件解釋,如本函文說明二(一)至(四) 另依銓敘部函文(附件1)說明三:舉例而言:公務員於假日市集擺攤,現場展現自身繪...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本(114)年度農曆春節期間,請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
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09 | 點閱數: 61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
31
(current)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