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四)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報考資格
(一)基本條件
- 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 依教保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如為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
- 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如為 102年8月1日起入學且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須依據「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 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 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 本次缺額若第1~2次甄選招考無人報名,於第3~4次甄選作業放寬報名資格至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若無人報名,第5次甄選作業始放寬報名資格至具大學以上畢業,且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八小時以上及安全教育及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者代理。
備註:招考期程、聘期及缺額等相關事宜,詳閱附件甄選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