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宣導(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30018482號函)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 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
辦法
(二)宣導服勤辦法工時規範: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
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
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三)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