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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0-04-29 | 點閱數: 384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8870號函辦理。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三、爰倘貴校旨揭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應先確認該師聘任時係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進用。倘後續擬以再聘方式續聘該名教師,仍需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再聘程序前,取得該名教師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不得採切結教師證書後補方式進行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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