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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19-11-19 | 點閱數: 483

一、依據本府108年11月15日府秘行字第108028630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11月8日院授人綜字第108600000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106年12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64362號函規定略以,工友自107年1月1日起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請領休假補助費,並以實際休假日數為計算基準,次查該院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綜字第1076000003號函略以,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休假得以「時」計,工友休假補助費調整為以累計至當年度實際總休假日(時)數核算休假補助費。
三、為配合108年10月5日休假改進措施修正,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日數由14日調整為10日,且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自109年1月1日起工友請領休假補助事宜調整如下:
(一)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部分:
1、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者: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補助額度分屬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於休假補助費請領條件成就後,由各機關依內部請領時程辦理。
2、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未達10日者:按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計算,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例如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共7日,補助總額為11,200元,其中8,000元屬自行運用額度、餘3,200元屬觀光旅遊額度),於年終一併結算。
3、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日數未達2日者,支給相當2日休假補助費:當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費上限為3,200元(含未休畢日【時】數工資),補助總額屬自行運用額度,並於年終一併結算。
(二)逾10日以外之國內休假補助費部分:按實際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600元、每小時75元計算,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未休畢之休假部分:截至年終工友當年度未休畢之休假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折算工資或保留遞延次一年度實施,保留至次年實施之休假日(時)數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且必須優先扣除,如工友選擇折算工資於年終結算,至年終累計未達1日之時數,按未休畢時數比例支給。
四、另有關使用國旅卡之使用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使用行業別等相關事宜,仍均比照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五、行政院106年12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64362號函及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綜字第1076000003號函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9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六、為利各機關辦理所屬工友休假補助費核給事宜,檢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含技工、駕駛)109年休假補助費相關事項Q&A」及「109年度工友休假補助說明概要」,業上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工友管理專區(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509)項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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