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稱職務,指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
二、再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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