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經教育部解釋如下:
(一)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10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為適度維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被選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均免經服務學校許可,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二、檢附教育部解釋函一份。